一、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对象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2.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就业创业证》的申领对象
(一)就业登记
初次就业人员,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用人单位持《就业创业证》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没有《就业创业证》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
(二)失业登记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户籍人员;
2.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3.城镇户籍劳动者有就业经历的,现已失业的;
4.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5.其他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部门发给的相关证明,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就业创业证》。
三、《就业创业证》的申领程序
(一)就业人员
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到相应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①劳动合同书(原件);②劳动者从事国家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③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证件和材料。
(二)失业人员
申领《就业创业证》需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①填写《就业创业证》申请登记表一份,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初审并加盖印章;②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复印件一份;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二寸彩色照片2张;⑤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持下列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①减免税申请;②《就业创业证》;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登记证》半年以上的失业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
从2016年起,全市每年引导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市县(区)各类企业服务,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间毕业生与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支付工资报酬(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财政给予生活补助。
通过个人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和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登记失业人员中实现灵活就业,并按时接续养老保险、缴纳了本年度养老保险费的人员,持当年养老保险缴费发票可申请本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2.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计算,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3.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从享受补贴之日起计算,下同),经当地人社、财政部门批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即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最多可享受5年补贴。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我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单位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之和,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保补贴标准每年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缴费额进行调整,统一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缴纳。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市本级暂按省政府规定的崆峒区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各县(区)标准自定,但不得高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两参及铀矿开采人员岗位补贴标准按照平市民[2014]55号文件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期限为:除对初次核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免费服务。
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享受扶持政策的帮助指导和相关服务,一对一的职业指导、就业援助和创业指导,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免费服务。
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失业人员、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军人、返乡创业带头人等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就业创业证》、营业执照及银行部门需要的其它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审核,财政部门复核,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个人贷款额度在10万元,期限为2年,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贷款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对持《就业创业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利用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资金据实全额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
对于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创业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15%),并与其签订二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2.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3.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其中中央财政贴息25%,地方财政贴息25%)。
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单位参保缴费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登记手续并经审核符合发放条件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职业技能鉴定是一项基于职业技能水平的考核活动,属于标准参照型考试。它是由考试考核机构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掌握的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做出客观的测量和评价。
鉴定内容:技术等级的鉴定分初级、中级、高级。鉴定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布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依据。具体内容分技术(业务)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鉴定方式:技术(业务)理论考核,采取笔试或答辩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生产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作业项目或选择典型工件加工进行考核。
1.学徒工学徒期满,经各类初级培训机构培训毕业生或结业,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
2.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七年以上或取得初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正规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经评估合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毕业,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3.在本工种连续工作十二年以上或取得中级《技术等级证书》后并在本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经过正规高级工培训,以及高级技工学校、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专业班培训毕业,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它公共就业服务。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3.休息休假的权利;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
6.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依法参加工会、组建工会、民主管理企业等权利;
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1.破产、改制企业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解除劳动关系(需托管档案)人员花名册。
2.就业服务机构确定托管档案人数。
3.移交托管职工档案。移交时,移交方必须二人以上,并按照花名册逐人核对所移交档案。
4.就业服务机构在核查所移交档案完整、准确无误后,出具档案托管回执。